留置的规范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约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审批程序
需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制作《留置措施采取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报本级监察委委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然后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
开具留置令
向被调查人宣布留置令,并及时将被调查人送至留置场所,对其进行实时监控录像。
留置执行
从被调查人进入留置场所开始,对其进行留置,并确保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债务履行与折价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如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且满足一定条件。
其他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也规定了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强调留置权人应当合法占有动产,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留置权的合法、合理行使,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滥用留置权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