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执法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立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
立案时,应准确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单位分管负责人及负责人批准。
可先行调查,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案件一旦批准,不得随意终止或撤销,如需撤销或终止,应写书面报告,由批准立案的单位负责人审批。
调查
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负责调查。
调查的目的是查明真相,采集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探记录和现场笔录等。
较为常用的调查方式为询问当事人及证人。
笔录中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补充,笔录涂改处应由被查人押印。
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押印。
告知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有关人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但情节较简单,可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给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听取申辩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陈述的,执法人员应予以正确、全面的答复,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听证
对于重大违法行为,如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以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应根据调查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备案和交处罚单位或当事人。
复查与整改
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重大事故隐患排除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按期复查,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
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经复查合格,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纠正。
行政强制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无法保证安全,应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措施、设备。
视情况制作《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执法监督与法律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应接受法制监督科室或法制员的审核,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处罚执行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执法公正、公开、公平。
这些程序旨在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防范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