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申诉复审程序如下:
受理申诉
党员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
复议或复查
对党员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律检查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听取意见
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者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者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者复议、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听取其意见。
决定告知
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申诉人一份,并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进一步申诉
如果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一经上一级党委、纪委审查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
执行与监督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特殊规定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通过以上程序,确保党员的申诉权利得到保障,同时维护处分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