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留置的报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调查部门提出解除留置措施的意见
调查部门在认为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时,提出解除留置措施的意见。
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解除留置措施的意见需要报请检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批。
填写解除留置决定
审批通过后,填写解除留置决定书,并送达执行单位。
通知被留置人员及其家属
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家属。
办理交接手续
调查人员应当与交接人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其在《解除留置通知书》上签名。
记录拒绝签名或捺指印的情况
如果被留置人员拒绝签名或捺指印,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备案
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集体研究决定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报批
在特殊情况下,留置时间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且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公安机关协助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以上步骤确保了解除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了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