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解除婚姻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征得军人同意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军内调解
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且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出具同意离婚证明
军人一方需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一份同意离婚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如身份证、军官证、婚姻情况证明、离婚协议书等)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军人一方坚持离婚而对方不同意,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登记或判决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调解无效且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建议:
军婚离婚程序较为复杂,涉及军人同意、军内调解、出具证明等多个环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确保程序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