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审核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申报材料
死者所在单位或家属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的申请报告;
2名以上知情群众或现场目击证人的证明材料;
刑事案件须有公安部门审讯罪犯的口供笔录、法院判决书、终审判决书;
工伤事故须有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决定;
牺牲时间较长的须有历史档案材料;
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申请与审核
由原工作单位或家属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向当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区、县(市)民政部门写出调查报告及研究意见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并行文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行文,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死者遗属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写出调查报告、请示材料,填写《烈士呈报表》,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写出请示,将材料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向市级人民政府呈报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请示,连同有关材料上报省人民政府。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向省人民政府呈报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评定为烈士,同时送民政部备案。
审批时限与费用
审批时限为1年。
收费标准不收费。
补充流程
对于牺牲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包括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听证等步骤。
以上是烈士审核程序的详细内容,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