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程序的主体是 多元化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债务人:
债务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或者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后、宣告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债权人:
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在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宣告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出资人(股东):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后、宣告破产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虽然可以参与重整程序,但并非重整申请的主体。破产管理人在法院的批准下,负责执行重整计划。
公共管理机构:
在某些情况下,公共管理机构也可以作为重整申请的主体,例如金融机构的重整。
董事会: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中,董事会也获得了重整申请权。
综上所述,重整程序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股东)、破产管理人和特定情况下的公共管理机构及董事会。这些主体共同参与了重整程序的启动、申请、执行和监督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