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后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拘留审批
办案部门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
宣布拘留
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其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
送所羁押
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通知家属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讯问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审查与决定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撤消案件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
执行拘留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
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这些步骤确保了拘留过程的合法性、透明性和人道性。被拘留者及其家属有权了解拘留的原因和羁押地点,并且拘留后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讯问和后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