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查委办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发现问题线索处置
监察机关接受来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分析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按照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如拟立案、谈话函询、暂存待查或予以了结等。
立案调查
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职务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办理立案手续,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调查人员可以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多种调查措施。
证据收集与固定
收集、固定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证据材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查调查终结
调查结束后,形成审查调查报告,经集体讨论后提出处理建议,包括给予政务处分、党纪处分,或者认为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起诉意见书。
移送审查起诉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审查调查结果及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决定及执行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决定并送达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涉及政务处分的,决定生效后执行。
其他程序
对于外跳人员启动相关程序。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这些程序体现了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规范性和法治性,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以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