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程序,适用于各级各类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除一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余均适用普通程序。中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审后,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专门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其派出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可以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并由一个审判员独自审判。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特别程序由法院的特定法庭审理,且不涉及民事权益的争议。
二审程序
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因有一定情形而依法重新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等款项的案件。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债权人因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而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
综上所述,民事案件根据其性质、复杂程度及法律规定,可以选择不同的程序进行审理。简易程序适用于简单案件,普通程序适用于一般案件,特别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二审程序适用于上诉案件,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于需要纠正的法律文书,而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则适用于特定的金钱和有价证券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