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快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简易程序
定义:简易程序是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案件,旨在简化审判程序,加快审理速度。
特点: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与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速裁程序
定义:速裁程序是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如危险驾驶、盗窃、诈骗等,旨在通过简化审判程序,快速处理案件。
特点: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与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督促程序
定义:督促程序是通过简便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如通过发送支付令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欠款。
特点:程序简便,无需开庭审理,债务人提出异议时,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转为诉讼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定义:公示催告程序是适用于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失主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证券无效的一种程序。
特点:程序简便,无需开庭审理,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逾期未申报者,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证券无效。
这些快捷程序旨在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处理时间,减轻法院和当事人的负担。具体适用哪种程序,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