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拘役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呈请与审批
若公检机关认定有必要,则填写《呈请拘役报告书》,详细注明情况及理据,审批后签发《拘役证明书》。
拘役前的准备
拘役开始前,被拘押者需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拘役证明书》,并在证明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纹。如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纹,需在证明书上注明。
执行拘役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通常在犯罪分子所在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构设立的拘役所或者看守所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并可以参加劳动,根据情况酌情发放报酬。
期满前的询问
拘役期满前24小时内,执行公安机关应对被拘押者进行询问,如确认非必要拘役者应立即释放。
释放与换押
拘役期满后,由法院通知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并发放释放证明书。
这些程序确保了拘役的合法性和执行过程的规范性,保障了被拘押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