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的启动程序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依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启动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中发现
在执法检查中,或者通过群众举报,如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必须启动撤销该行政许可的程序。
依职权启动
行政许可作出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职权自行启动撤销程序。
总结来说,撤销行政许可的启动程序可以是基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的发现,或者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这些启动方式确保了撤销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