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程序规则如下:
讯问主体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地点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需出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讯问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对于已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或逮捕时,必须立即释放。
讯问步骤和方法
侦查人员应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
讯问过程中严禁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情况记入笔录。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共同犯罪案件的讯问
对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分别进行讯问,确保每个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以上是讯问程序的基本规则,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讯问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