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烈士证的程序如下:
提交申请
死者遗属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
县级受理与审核
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写出调查报告、请示材料,填写《烈士呈报表》,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写出请示,将材料上报市级人民政府。
市级受理与审核
市级民政部门审核上报材料,向市级人民政府呈报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请示,连同有关材料上报省人民政府。
省级受理与审核、审批
省民政厅审核上报材料,向省人民政府呈报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评定为烈士,同时送民政部备案。
军区办烈士证明流程
申请人准备必要材料,包括烈士遗属的身份证明、烈士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表格,前往军区烈士证明办公室提交申请表格和所有材料,经过核对、面试和审核,支付相关费用后,办理烈士证明文件。
换(补)发烈士证明书
烈士遗属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革命烈士证明书》或相关烈士证明材料等,经逐级审核后,换(补)发《烈士证明书》。
建议:
遗属在办理烈士证时,应详细准备好所有相关材料,并按照流程逐步申报,以确保顺利办理。
如有疑问或材料不齐全,建议及时咨询当地民政部门,以获得详细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