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走谈判程序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照规定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此外,对于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以及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也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在具体实施时,需要遵循相关的程序,包括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进行谈判和确定成交供应商等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