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是指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开始程序
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
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
宣告程序
破产由法院宣告。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方法由法院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和住址、报明债权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进行程序
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拖欠税款、破产债权。
终结程序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复权程序(在某些情况下):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可能需要进行复权,恢复其原有的权利和能力。
以上是正常破产程序的主要步骤和阶段,具体程序可能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