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准备工作
侦查人员应不少于两人,携带必要的勘验、检查工具,如相机、测量工具等,同时应出示相关证件。
现场保护
在到达现场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现场被破坏或物证被篡改。
勘验、检查过程
对现场进行仔细查看和检验,包括物品的位置、状态、痕迹等,并进行拍照、绘图、测量等记录工作。
对于人身检查,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检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
制作笔录
将勘验、检查的情况和结果详细记录在笔录中,包括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过程、发现的物证等信息,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搜查
侦查人员需事先向有关领导或部门申请搜查令,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搜查。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物证检验
细致地对物证进行检验,如果需要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检验的过程、物品的特征、形状、材料、尺寸、大小、性质等事项,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尸体检验
在勘验中遇到有死因不明的尸体,必须由侦查人员指派、聘请法医或医师对其进行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
人身检查
侦查人员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
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复验、复查
复验、复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己进行。对于退回公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复验、复查可以多次进行,但是每次都要制作笔录,并由参加复验、复查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这些程序确保了勘验检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有助于收集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