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的重心主要在于 底限正义视野下的侦查程序。具体来说,程序正义强调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都符合明确的道德标准,即便案件结果无法预知,也能通过公正的程序使公众对司法系统保持信任。这种“看得见的正义”源于英美法系的一句经典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辅相成。实体正义关注的是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要求法官在判决时遵循明确的法律原则,如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然而,实体正义在具体案件中的实现往往面临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为每个案件的事实和情节都不尽相同。相比之下,程序正义更注重法律程序的设计和执行,通过一系列具体可操作的道德标准,确保司法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在侦查程序中,程序正义的重心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参与、公正听证等基本原则。这包括确保侦查过程的透明性、参与性以及决策的公正性。通过这些措施,程序正义能够有效地防止司法专断和滥用职权,从而提高司法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综上所述,程序正义的重心在于通过公正、透明、中立和参与性的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平等参与,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高效性。这种正义不仅有助于实现实体正义,还能增强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