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执行程序是指特定的组织和人员将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按其内容和要求加以实现的次序、方式和手续。它是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涉及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生效裁判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程序为调整这些诉讼活动而在次序、方式和手续等方面确定规则。
执行程序的主要步骤包括:
执行立案
准备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财产线索以及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法院递交资料立案。
法院在7日内审查立案,需要补充材料的,会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执行立案成功后,法院会将案件录入办案系统,并公开执行案件信息。
申请执行的渠道
申请人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办公地申请执行,一般是该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或执行服务中心、执行立案窗口。
执行根据
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
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其他法律文书如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
执行措施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中止: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如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等。
执行终结:由于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如申请人撤销申请、法律文书被撤销等。
这些步骤和措施共同构成了法律执行程序,旨在确保法律文书得到最终实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