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探望权的执行程序如下:
协商
首先,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应由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则按照协议执行。
诉讼
如果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探望权并判决对方履行协助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时,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作出判决,确定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和时间。
执行程序
一旦法院作出判决,探望权的执行就进入了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包括:
调查了解探望人和被探望人及其监护人或共同居住人的情况。
书面通知被探望人的监护人及申请人关于探望的请求。
征求被探望人的监护人和探望人本人关于探望时间、地点及方式的意见。
营造最佳的探望氛围,防止矛盾激化。
在双方当事人严重分歧的情况下,法院可主持调解,并在征得子女同意或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前提下,采取由法院确定时间、地点及探望方式的变通方法执行。
强制执行
如果对方仍然阻止行使探望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的执行内容具有抽象性,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因此执行过程中应以疏导、教育的方法为主,争取当事人的配合。
对于拒不配合探望权行使的监护人,法院可以要求其配合,例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中止与恢复
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总结:
孩子探望权的执行程序包括协商、诉讼、法院判决、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以及中止与恢复探望权。在实际操作中,应尽量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问题,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探望权的顺利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