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包括以下程序:
调查与结论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置决定。
对于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特定人员的处理
对于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在作出撤职、开除决定前,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程序顺序
监察机关首先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对需要撤职或开除的公职人员,先进行罢免、撤销或免去职务的步骤,然后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这些程序确保了政务处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也保障了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