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异地取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批准传唤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犯罪嫌疑人。
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
执行人员携带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
协助传唤和拘传
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提供法律文书和证件
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和证件,如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或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
远程询(讯)问
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询(讯)问笔录经被询(讯)问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
制作协作函
公安机关在异地办案时,需要制作协查函,请求当地的公安机构协助。协作地公安机关经审查确认后,在传来的法律文书上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可以代为调查取证。
执行强制措施
需要拘留和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要出具拘留证、逮捕证,并在拘留后将犯罪嫌疑人关在看守所里进行讯问,制作案件的询问笔录。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一条和第三百四十六条等条款提供了异地办案和取证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这些步骤确保了警方在异地取证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