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见证取样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取样和送检人员资质
取样和送检人员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指派。
见证取样的负责人需由建设单位书面确认并正式任命,可委托具备合法资格的建设或监理单位工作人员担任。
授权书递交
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督的质量监督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及见证人授权书》。
现场取样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及施工试验项目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确保所取样品完整无损。
样品传递与监护
见证人员与取样人员共同将所取试样交付给相应的检测人员,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检测单位接收与记录
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必须要求送检单位认真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还需对委托单上签署的姓名进行严格核实,并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通过以上六个关键环节,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科学、公正、准确,从而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