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传唤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传票发送
法院通过向当事人发送传票的形式邀请他们出席法庭内举行的相关诉讼审理活动。传票中应详细说明当事人对应享有的权益以及所需承担的义务。
传唤方式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审批
刑事传唤需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等相应办案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出具《传唤证》。
行政传唤需经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使用传唤证传唤。
强制传唤需经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传唤执行
执行局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传唤通知书,注明时间、地点及相关注意事项。
被传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或拘留的风险。
询问与记录
执行法官将记录被传唤人的陈述,作为后续执行活动的重要参考。
讯问结束时,被传唤人应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在《传唤通知书》上注明。
后续行动
依据被传唤人的态度与表现,决定继续调解、强制执行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告知家属
在履行传唤职责时,应即刻告知当事人家属进行传唤的公安部门理由、执行地点和执行期限。如遇紧急情况无法即时告知,则应于完成传唤手续后的短时间内,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等便捷手段告知家属有关情况。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司法传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