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建房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提出申请
农户需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等,说明建房理由、拟用地位置、面积等信息。
村民小组讨论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召开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组长签字、村民小组盖章后,将相关材料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后,由村级组织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村级组织负责人签字、村委会盖章后,报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乡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内设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联审联办。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政府根据联审结果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条件具备的地方,可由乡镇直接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理规划许可
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经审查结果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市自然资源局第一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限额工程报备
私人自建房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报备的,由街道负责审批或报备。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私人自建房工程完成后,由市自然资源局第一分局根据其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由建设方组织工程各方质量主体负责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街道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实施监督。
住房完工后的验收与不动产证的申请
住房完工后,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查验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申请要求使用宅基地,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后,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建议:
在整个建房过程中,建议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确保所有手续和流程符合当地政策和规定。
聘请专业的建筑团队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
在建房过程中,注意保留所有相关文件和记录,以便日后办理产权证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