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受理 :公安机关对于所有报案、控告、举报情形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等情况,均需第一时间予以受理并记录下来。调查: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确认违法行为的存在与否,并对违法者进行传唤或拘留。
决定:
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拘留证: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执行
被裁决拘留人或其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要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被拘留人应在24小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并将《执行拘留通知书》交付被拘留人。除特殊情况外,被拘留人的家属应在24小时内得到通知。
执行拘留
执行拘留时,应有2名以上警察带领被处罚人前往拘留所,必要时使用手铐等警械;
对被拘禁人员的交接事宜需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公安机关应将执行完毕的行政拘留回执存档于案件卷宗以供随时查阅。
告知权利:
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拘留处罚决定后,应告知被拘留人有权申请复议,若不申请复议,则应在24小时内到指定拘留所接受处罚。
听证程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一般不适用听证程序,但未成年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以上是治安拘留的主要程序,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程序正当,维护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