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当事人申请鉴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时,需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法院同意并确定鉴定机构及人员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需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
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指定。
委托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委托进行鉴定。
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司法鉴定。
受理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需对委托事项和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并受理案件。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
初次鉴定
受理案件后,鉴定机构应指派具有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同一鉴定事项须由两名以上具有资格的鉴定人员共同进行。
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若需补充鉴定,当事人可申请补充鉴定。
若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特定情形。
复核鉴定
重新鉴定后,可能需要进行复核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出具正式的司法鉴定文书。
出庭
鉴定人可能需要出庭作证,解释鉴定过程和结果。
这些程序确保了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重要依据。建议当事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时,详细了解并遵循相关程序,以保证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