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听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确定听证时间和地点
复议机关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需按时参加,否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宣布听证纪律
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核对复议参加人身份,告知听证权利与义务。
当事人陈述和举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依次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并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质证和辩论
围绕行政复议的具体争议焦点,各方进行质证和辩论。
总结和确认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总结,当事人可以核对记录,确认是否有误。
作出决定
复议机关根据听证情况及证据进行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此外,听证的具体程序还可能包括:
听证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或当事人所在地举行。
听证由复议机构负责人确定听证主持人员,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核对身份、告知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要求证人到场作证的,需事先经复议机构许可并提供证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听证参加人可以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辩论,主持人可进行现场质询。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现场调解,若同意则进行调解。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透明和高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