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毒品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送检
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将查获的毒品在三日以内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特殊情况下,如案情复杂、毒品数量较多、异地办案或交通不便地区办案,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七日。
材料核对与提供
侦查人员送检时,应当持本人工作证件、鉴定聘请书等材料,并提供鉴定事项相关的鉴定资料。
需要复核、补充或重新鉴定的,还应当持原鉴定意见复印件。
核对鉴定材料
送检的侦查人员应当配合鉴定机构核对鉴定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并检查鉴定材料是否满足鉴定需要。
受理与签订委托书
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鉴定材料的当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签订鉴定委托书。
不予受理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
鉴定结果出具
鉴定人出具鉴定结果,这一过程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液态或固液混合物、可能大量掺假的毒品等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这些程序确保了毒品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及时性,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