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和作出程序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提交
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时,需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包含受害人的基本信息、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时,应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后,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审查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
立案与通知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组成合议庭对起诉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审理与决定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质内容核实,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司法鉴定机构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并作出鉴定结论。
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司法鉴定机构在审核和鉴定后作出鉴定结论。
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后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通知与送达
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后,出具书面凭证并通知申请人。
司法鉴定机构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书面通知鉴定结论。
人民法院在立案后通知当事人,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
这些程序确保了申请人的请求或起诉得到合法、公正的处理,并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