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后办理社保的程序如下:
申请与受理
由用地单位提交征地社保审核材料,由征地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和初审。
区人社局初审后出具相关函件,附上所需材料,通过网办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核与呈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省人社厅省出具审核意见。
办理参保手续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
终止原有养老保险关系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需要办理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补缴养老保险费
个人需要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办理增员手续
各被征地村(社区)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增员手续。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向外省市转移时,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证明,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将其个人帐户本息额转出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待遇。
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政策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详细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