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法院判决程序如下:
提出假释建议书
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建议书应包含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表、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未成年或者老残的材料等。
材料审查
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组成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总结:
假释的法院判决程序包括执行机关提出假释建议书、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审理、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等步骤。整个程序旨在确保假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通过严格的审查和监督,保障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