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拘留罚款的程序如下:
罚款程序
罚款金额: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一般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批准程序: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并且应当用决定书。
拘留程序
拘留期限: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自拘留决定书送达被拘留人之日起计算。
证据收集与保存:在适用拘留措施时,法院应当收集、保存相应证据。因情况紧急,无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的,应当制作详尽的现场笔录,并由在场的法院工作人员签字。
审批程序:采取拘留措施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如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可以立即拘留,但必须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
拘留决定书制作及送达: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具体引用法律条文,并与被拘留人的违法行为相对应。决定书需要送达被拘留人,告知其被拘留的具体缘由及期限。
执行程序
执行人员:司法警察负责将被拘留人安全地移交给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妥善看管。
复议权利:被拘留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提前解除: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总结:
法院在决定拘留或罚款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包括罚款金额、拘留期限、证据收集、审批程序、拘留决定书的制作及送达等。被拘留人有权在接到拘留决定书后提出复议申请,且复议期间不停止拘留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