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伤残鉴定程序如下:
当事人申请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费用支付凭证等材料。
公安机关评定
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
评定依据包括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
重新评定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鉴定费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根据不同的鉴定机构,具体收费不同,当事人可以咨询当地的鉴定机构。
鉴定结论
鉴定结果确定后,当事人可以领取伤残鉴定报告,作为赔偿的依据。
建议当事人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评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