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土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选址
用地单位需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进行选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址,还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商定预计征用的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并签订初步协议。
核定用地面积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用地单位需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向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正式申报建设用地面积,并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核定后,签订协议。
划拨土地
征地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根据计划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审查报批
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方案公告
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这些程序确保了土地占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护了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员以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