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结合单位经费支出预算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需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申报,确保所有采购项目都纳入预算范围,防止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必须纳入编制范围。
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以例外,不公开采购意向。
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依据部门预算确定,并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
采购需求应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所有技术、商务要求。
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人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合理安排采购活动时间,包括合同订立安排和合同管理安排等。
采购实施计划需要报财政部门备案。
审核、备案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需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采购进口产品需获财政部门核准。
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采购方案要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委托代理机构
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目录外项目可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
采购人需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依据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采购人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采购文件。
邀请供应商
采用公告邀请供应商的,需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政府采购信息。
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的,可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3家以上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采取邀请招标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发出采购文件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采购文件。
采购活动实施
包括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供应商履约、验收和付款等环节。
风险控制和审核程序
采购人应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对于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需要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优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