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时间是指 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的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如果案情复杂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特别程序的特点是审限短,通常为三十天,这有助于迅速确认法律事实,避免权利争议,并及时审结案件。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案件:
1. 选民资格案件。
2.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
3.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这些案件的审理期限通常为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
综上所述,特别程序时间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定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时,从立案到审结的法定期限,一般为三十日,特殊情况下可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