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取留置措施前,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立案程序
监察机关在采取留置措施之前,必须经过立案程序。这是开展调查包括采取留置等调查措施的前提。
立案表明监察机关已经初步掌握了被调查对象存在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事实依据或者线索,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调查。
集体研究决定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审批流程
需采取留置措施的,制作《留置措施采取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报本级监察委委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然后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留置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且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通知家属和单位
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执行留置
开具留置令向被调查人宣布,并及时将被调查人送至留置场所留置,从进入留置场所开始对被调查人进行实时监控录像。
在留置过程中,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和民族习俗,保障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公安机关配合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防止监察机关随意滥用权力,同时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