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案件的处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立案
原告向法院递交诉状,并按要求交纳诉讼费,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是为立案。
送达
受理案件后,法院将原告提交的诉状、证据等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给被告及其他当事人。若无法送达时,则采用登报纸等方式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即视为已送达。
管辖权异议
被告收到应诉通知后,若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权的,可在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根据法院的管辖权裁定结果,在裁定送达10日内决定是否提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
举证
原告和被告双方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举证,并根据评估,申请证人出庭,向法院申请鉴定、评估,申请证人申请调查取证等。原告需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
开庭审理
原告、被告及其他诉讼当事人按照法院传票指定的时间到达法庭参加开庭审理。证人需在法庭外等候法官传唤,才能出庭作证。证人不得旁听庭审,否则丧失证人资格。
调解
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之前的任何时候,案件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也可由法庭主持)达成调解。调解不成的,法庭将及时判决。
判决
法院根据审理的情况作出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
上诉
被告或原告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生效
二审判决作出后,判决即生效,败诉方需按照判决执行。
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强制执行
败诉方在判决生效后不履行判决的,胜诉方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建议当事人在处理人身伤害案件时,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明确诉讼请求,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