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案件符合 普通程序或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普通程序
起诉: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后,将案件材料移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开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提前通知当事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审理: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
判决:法院根据事实、定性和证据,判断检察院起诉指控的案件是否成立,并作出判决。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起诉与受理: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审理: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进行审理,并在较短时间内作出判决。
建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相应程序的建议,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