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提起自诉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追诉时效内,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后15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
如果自诉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法院可以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
立案后,法院将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
侦查与审查起诉
自诉案件的侦查由自诉人自行进行,或者由有关单位、个人或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举报,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将该案件提起自诉。
审理程序
自诉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按撤诉处理。
反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提起反诉的是本案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
反诉提起的时间是在法院对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
反诉的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同自诉人起诉的事实有关。
判决与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以上是自诉案件的基本程序,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