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立案程序如下:
提交自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自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自诉状应包括具体的诉讼请求、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及具体时间等信息。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后1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内容包括案件是否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范围、是否有明确的被告人、诉讼请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等。
立案决定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通知开庭
对于决定立案的自诉案件,法院应在立案后及时通知被告人,并组织庭前会议。
开庭审理案件前,法院会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要求当事人按时参与庭审。
审理和宣判
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会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最终下达书面的判决书。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建议自诉人在提起自诉时,确保提交的材料完整、规范,并在法定时效期限内进行。如有需要,可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