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程序法条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二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以下是具体的法条内容: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后的刑期: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法》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刑法》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
案件处理情形: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公示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公示期限为五日。
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这些法条和规定共同构成了减刑假释的法定程序,确保了减刑和假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