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审普通程序:
这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特别程序:
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
二审程序:
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督促程序:
也称为督促还款程序,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且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是指失主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证券无效的一种程序。
这些程序构成了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确保了民事纠纷的公正、高效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程序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