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级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阶段
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交资料:申请时需要提交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工伤确认书复印件或工伤鉴定委托书、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等相关资料。
审核阶段
资料审查:社保行政部门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受理,并依法作出决定,将结果送达职工一方和单位。
鉴定阶段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并从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评定阶段
评定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在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评定结果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结果通知与异议处理
结果通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异议处理:如果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建议:
在申请工伤评级前,确保所有必要的资料齐全,以避免因资料不全而导致申请被延误。
如果用人单位未主动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尽早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保障自身权益。
在鉴定过程中,积极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确保鉴定过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