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之前,主要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起诉与答辩
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果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庭前审查
公诉案件在7日内完成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形式的审查。对于亲告案件、不在管辖范围的案件、时效已赦免的案件以及没有新事实、新证据又起诉的案件,应当退检。
确定审判人员与通知
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庭前会议
控辩审三方参加,主要解决程序性事项,如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得审查、调查证据,但可以就附民诉部分进行调解。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可以视频进行。
送达与告知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前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其他准备工作
审判人员会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和收集,必要时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
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整理争议焦点,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追加当事人,选择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提高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