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程序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初次鉴定:
这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到委托后,由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委托人申请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是司法鉴定的基础程序。
补充鉴定:
当初次鉴定结果不足以满足案件需要时,可以进行补充鉴定,以进一步补充和完善鉴定结果。
重新鉴定:
在特定情况下,如初次鉴定存在严重问题或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或专家重新进行鉴定。
会诊鉴定:
在复杂或疑难案件中,多个专家或鉴定机构可以共同参与讨论和鉴定,以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独立鉴定:
某些情况下,鉴定可以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以确保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这些分类涵盖了司法鉴定的主要程序,确保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结果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