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或依职权启动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启动,也可以由执行机构依职权主动启动。
审查和执行回转裁定
执行机构在收到执行回转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启动执行回转后,会进行审查,确认执行回转的条件是否成立。如果条件成立,执行机构会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
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机构根据执行回转的裁定,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及孳息等。
强制执行
如果取得财产的人拒不返还财产及孳息,执行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重新立案
当执行回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若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回转义务,权利人可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此时,本院可依职权立案执行,使用新的执行案号,并将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列为被执行人。
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总结起来,执行回转的程序包括申请或依职权启动、审查并作出裁定、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重新立案以及提出执行异议等步骤。这些步骤确保了执行回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