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一种 简化了的法律程序,它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受理程序简便:
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和审理案件。
审判程序简便:
审理过程可以不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
裁判文书简便:
裁判文书可以简化,只包含必要的信息。
审判组织简便:
简易程序只能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不得合议审理。
审理期限较短: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案件。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此外,简易程序也可以适用于某些刑事案件,但具体适用范围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需要注意的是,简易程序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件,如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非诉程序、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人数众多等情况不适用简易程序。
通过简化程序,简易程序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省诉讼成本,并使法院能够集中精力审理更复杂、重大的案件。